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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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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028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区联动。聚焦优势产业,突出“依项目建基金”的运作主线,发挥区县主动性,市区联动合作,引资引智引技引才并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专业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和法人治理结构制衡作用,依据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风险防控。从基金决策、投资运作、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五)资源整合。优化整合我市现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增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统一纳入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

二、基金设立

(一)基金架构。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由市、区县政府发起设立,积极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

(二)资金安排。市、区县共同出资20亿元成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其中认缴省级母基金15亿元。资金按基金设立计划和投资进度分期到位。

(三)基金规模。通过积极参与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争取相关母基金在淄设立注册;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母基金,在淄设立子基金;自主发起设立母基金及母基金再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子基金;规范整合我市现有政府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引导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最终形成600亿元的基金总规模。

(四)投资方式。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母基金,出资设立、增资参股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设立产业类、创投类、基础设施类母(子)基金。在国家、省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子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基金决策委员会。市政府成立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政府其他分管领导及市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等。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审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2. 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制度;

3. 审议引导基金拟参股母(子)基金设立方案;

4. 审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5. 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起草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及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2.调度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的筹集、投资进度、收益、退出情况,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

3. 督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审核备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基金运作管理相关制度;

4.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5.做好基金决策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三)政策审查委员会。基金决策委员会下设政策审查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投资、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为基金决策委员会提供政策审查意见。日常工作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基金决策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日常工作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五)市直有关部门。

1.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牵头落实各区县政府基金出资任务。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提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做好项目优选审核储备工作,建立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为基金管理机构推介优质项目,落实基金投资与项目库对接。

3. 市审计局。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4. 市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5. 其他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研究,定期筛选优质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协调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考察。

(六)区县政府。

1. 研究出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搭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架构。

2. 根据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领域范围,结合本区县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培育,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扶持重点,筛选确定优质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向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作重点推介,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

3. 通过公开征集或邀请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和拟扶持重点,策划提出基金设立方案。

4. 明确认缴省、市母基金出资额度,落实资金来源。积极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及母基金管理机构,争取省级出资。鼓励区县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基金。

5. 履行基金设立相关决策审核手续,做好基金落地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力争实现省新旧动能转换母(子)基金在区县落地。

6. 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县在确保落实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并落实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奖励政策,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市、区县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市级由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上年末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2%安排管理费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经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1. 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

2. 落实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 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4. 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 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6. 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7. 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8. 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投资运作

(一)重点投资领域。

1. 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化工、传统机械、建材、冶金、轻工、纺织、陶瓷等7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2. 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投向新材料、智能制造、新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以及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业、现代高效农业等其他新兴、优势产业。

3.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市轻轨、公路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双创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 支持对外开放。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

(二)投资比例。

1. 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其中,产业类母基金一般按20%比例出资,创投类母基金一般按25%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母基金一般按10%比例出资。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只子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各类母(子)基金中,政府性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40%。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实行“一事一议”。

2. 基金投资比例。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企业。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总规模的20%(围绕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子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子基金企业应注册设立在淄博市内,且投资于淄博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60%。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类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3. 基金存续期。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三)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对已开展投资运作的基金,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继续开展运作,并整合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鼓励基金管理机构积极申请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对已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但尚未开展投资运作的基金,按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最新政策规定修改完善相关章程(协议或合同)条款,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对尚未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的,原引导基金资金统一转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按最新政策规定实施设立运作。

五、激励措施

(一)让渡收益。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投资阶段,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产业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让利,鼓励基金加大我市境内投资比例,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计以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二)财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税法,参照《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执行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及奖补政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淄政发〔201514号)精神,对注册在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贯彻落实人才引进政策,综合采取绩效奖励、贴息补助以及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六、风险控制

(一)规范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区县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区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规范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并具有较好的基金管理业绩。母()基金应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母(子)基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资金拆借、对外捐赠、融资担保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建立引导基金暂停出资及退出机制。对于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暂停出资。对于出现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

七、监督管理

(一)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实施差别化绩效考核,对不同投向的基金,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政策目标。

(二)分类监管。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基金层面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情况,在子基金层面主要对基金投向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容错激励。对于推进基金落地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发〔201729号)精神,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强化区县主体责任,将落实基金出资任务、推进基金落地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形成正向引导激励机制。

(四)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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